【明報專訊】電影道具領班前年11月借出道具鈔票後,與借用者同被控管有逾22萬張印有「道具」字眼的仿製紙幣,二人原被裁定保管偽製紙幣罪成,判囚4個月、緩刑兩年。「道具全」張偉全上周獲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律政司昨指出,考慮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後,認為沒有法律基礎就本案提出上訴。 法官上星期於判辭指出,要判斷道具鈔是否真鈔,不應該吹毛求疵,並在審視每一張道具鈔後,認為它們幾乎全部都符合法例訂立的條件,應被判定為偽鈔。不過,法官同時指出,上訴人沒有親眼見過這些道具鈔,而拍攝電影對道具鈔像真度有要求,但不一定要去到法例所訂的高度像真程度。法官裁定,無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知道或相信相關證物是法例所述的偽鈔。 法官在判辭結語特意指出,本案上訴人沒有向金管局申請相關批准,是不爭的事實,更指「若說他不知道有違規定,本席是詫異的,因為他在行內富有經驗」,希望在本案後,業界及大眾都知道要向金管局申請的規定,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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