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也與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相關,同樣亦在諮詢的另一份草案《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擬規定,在內地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5年的納稅人,且在五年內未發生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從第6年起,若在內地住滿183天,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5年只對境內收入徵稅 該實施條例的第四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5年的,或滿5年但其間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境外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居民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在境內住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5年的納稅人,且在5年內未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從第6年起,若住滿183天,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四條規定,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在說明中指,該條例是為吸引境外人才,故沿用了過往的稅務優惠政策,只是將一年的計法調整為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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