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居民陸女士獲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之後,卻長期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如今她父母年老體衰,她希望能回到父母身邊給予照顧時,卻因違反《移民法》規定,未有盡足義務住夠時間,被移民部拒絕再以永久居民身分返加,當事人上訴仍被駁回。
陸女士於1993年3月19日,跟隨父母登陸加拿大並獲得永久居民身分。她後來返回香港,又去到英國留學,完成學業後並未回加拿大,仍然是回到香港,並且從那時起就一直住在那裡,只是偶爾來加拿大探望家人。
在5年的期限內,她回加拿大4次,前後居住的時間只有115天,嚴重違反了5年期內必須住滿730天的最低要求,違規的程度很嚴重。2017年陸女士申請旅遊文件(travel document),但被移民部發現並未有乎合永久居民的居住條件 。
移民和難民局上訴部門都認為,陸女士雖然經常到加拿大看望她的父母和妹妹,但從未努力在這裡定居,沒有在這裡紮根的意願,她的根仍然是在香港。即便到了現在,她的願望仍然只是能夠在加拿大度過更多時間,幫助照顧年邁的父母,但她最終還是要繼續與丈夫和兒子一起居住在香港。
陸女士的父母自登陸以來,已經在加拿大紮根。現在他們已經年老體衰,需要親人更多的照顧,陸女士希望能較多時間陪伴老人這也情有可原,能減輕妹妹獨自照料老人的負擔。
但即使如此,陸女士還是不打算在加拿大永久居住,她的丈夫和兒子仍在香港。況且陸女士作為香港居民,她隨時可以來加拿大探望父母,並沒有任何阻礙。就算陸女士喪失其永久居民身分,也沒有證據表明,陸女士的父母會面臨困難。
既然陸女士都無心在加拿大長期居留,就算她被剝奪了永久居民身分,她也不會面臨什麼困難。
唯一一個直接受此決定影響的孩子,是陸女士的七歲兒子。但他出生在香港,和父母居住在一起,正在當地上學,也不是加拿大永久居民。也沒有證據表明,陸女士失去永久居民身分,會對她兒子的最大利益產生負面影響。相反,陸女士與香港的家人在一起,才是符合她的最佳利益。
有鑑於此,移民和難民局上訴部門官員認同移民部的決定,駁回陸女士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