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男子湯景華2016年3月23日凌晨到翁姓男子三重住家騎樓縱火,害死翁家6條人命,幾近滅門,一、二審將他判處死刑,最高法院為此召開生死辯,檢方怒斥湯犯下滅門犯行,且沒有悔意應判死,最高法院4日以須調查湯男有無精神問題可以減刑等理由,撤銷死刑,發回更審,讓他暫逃死刑制裁。 犯下滅門案 毫無悔意 翁家長子翁祥智案發時正在服役,逃過一劫,全家只剩他一人,他委由律師謝智潔表示非常遺憾。謝智潔認為,湯景華放火殺人事證很明確,最高法院不能因為殺人罪犯曾到醫院精神科就診,就要求一、二審法院一律要殺人犯作精神鑑定,這是浪費公帑且不合理的。 湯景華3年前到新北市三重某餐廳用餐,和在店內用餐的翁祥智發生爭執,他對翁等人提出傷害等告訴,但法院判決翁等人無罪確定,引發湯男不滿,前年他到翁住家樓下,在機車上點火後離開,大火造成翁的父母及親人共6人被燒死。 歷審認為,湯男惡行重大且犯後沒有悔意,基於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且他嚴重犯行的應報需要和維護社會秩序、確保民眾生命安全,在求其生而不可得的情況下,將他判處死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由刑三庭審判長陳世淙、受命法官洪于智、陪席法官黃瑞華、陳朱貴、楊智勝組合議庭,經召開準備庭後,提訊湯男進行生死辯;湯否認犯罪,堅持自己是清白的,還反指遭檢警誣陷,他只是到案發現場倒垃圾。 檢察官氣憤地當庭痛斥湯男明知住戶在夜間睡覺,還故意放火燒死,這是滅門之舉、犯行重大,檢察官並代死家屬發表聲明,希望法官將湯判死定讞,伸張人間司法的公義。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事實與理由矛盾、放火燒死人是直接故意殺人或間接故意沒有論述清楚,另二審也沒有委請醫學專家鑑定湯男是否患有精神官能症,可以符合減刑規定,以這5項理由撤銷死刑,發回高院更審。 民事賠償部分,湯男遭判須賠償翁家共2007萬多元確定,但湯名下無財產、一毛未賠,死者家屬目前只獲領補償金共323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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