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雖然特區政府昨連出兩招,針對發展商銷售樓花項目手法,以及對空置一手單位徵收額外差餉,以防發展商囤積居奇,但相信發展商為求減低樓盤滯銷等潛在銷售風險,依然可以「見招拆招」,預計最可行的方法,是將涉及單位眾多的大型住宅項目,「荈}」多個期數、再逐一期數申請預售同意書,從而令各期單位數量「縮水」,即使每次要推售兩成單位,銷售壓力亦大為減低。 議員促加快審批同意書 立法會議員謝偉銓認為,港府規定發展商在推售樓花項目時,必須推售20%的單位,對市場屬正面信息,因為可迫使發展商要採用貨如輪轉的策略,同時亦令買家有更多單位選擇。謝同時指出,發展商今後推售旗下大型樓花項目時,每次均須發售項目20%單位,動輒可能涉及數百伙,發展商為減低潛在銷售風險,大有機會將有關大型項目「茞荂v成數期,再為各期入紙申請預售,舉例說,一個涉1000伙的大型樓花,每次推20%單位即涉200伙。如發展商將項目「茞荂v成4期再入紙申請預售,即每期單位為250伙,每次推20%單位即涉50伙,令銷售風險大為降低。 終極招數:延遲申請預售樓花 此外,發展商若認為市場氣氛欠佳,不想樓盤太快推售,另一「終極招數」是索性延遲遞紙申請預售樓花。不過,謝認為地政總署亦應加快、簡化審批預售樓花同意書的時間,因為目前很多樓花的審批時間均逾1年、以至數年,間接令市場的樓花供應減少。 單位料須兩年半內推出 另政府消息人士向本報透露,雖然當局的規管樓花開售新招並未規限每批單位出售的時間,但政府內部認為,新招必須與徵收空置單位額外差餉措施一併看齊,若發展商雖獲預售樓花同意書但不完全推出,最後當單位持有至取得入伙紙,項目便會受到規限。從樓花期最長30個月,至獲批入伙紙後12個月後徵收空置稅計,減去兩者間有數個月的重疊,日後發展商的項目,估計須在最長約30個月內推出。消息人士亦表示,這個期限應屬合理,確保發展項目的單位推出市場。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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