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的士技術員 暴動上訴駁回
【明報專訊】參與2016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的公開大學技術員,去年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燒的士罪成,在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他早前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下判辭駁回上訴,同時指出即使判處有良好背景的年輕人入獄屬悲劇,法庭仍須堅決打擊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的罪行。
認為原審已小心對比五官
上訴方早前陳辭時表示,原審法官裁決時提及上訴人楊家倫有齙牙,但此點控辯雙方審訊時均無提出,認為法官無讓辯方就齙牙的大小及傾斜角度等作出陳辭,便自行裁斷並不公平。上訴庭昨於判辭中指出,法庭有權直接觀察犯人欄內的被告人和犯案者的照片及作出對比,毋須受到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說法所限,認為原審法官已小心對比上訴人的五官,故裁斷無不公,駁回定罪上訴。
判處具阻嚇刑罰 避免同類事件
至於刑期方面,上訴庭直指本案是一宗極嚴重的暴動罪行,雖然上訴人當時所為與其他在場者的行為不一定相同,但因上訴人與參與暴動的人站在一起並共同行動,故他們必然是共同行事,以暴力手法與警員對抗。上訴庭又認為,上訴人將火放置在的士車身近氣缸的位置,目的明顯不單是要疰a的士,更要在現場製造更大混亂,如其縱火行為導致的士爆炸,將造成難以想像的人身傷亡和財物損失。上訴庭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認同要判處具阻嚇的刑罰,以防同類事件重演。上訴庭考慮過案情,認為原審法官的判刑非明顯過重,駁回刑期上訴。
【案件編號:CACC13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