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警方早前派警員「放蛇」乘搭Uber,其後控告23名司機非法載客取酬,案件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控辯雙方均不會傳召任何證人,昨處理其中兩名被告的案件,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將案押後至5月28日一併作結案陳辭。 控辯皆不傳召證人 兩名被告翁浩祥(39歲)及葉惠明(32歲)被指於去年4月28日,沒有出租車許可證之下,干犯「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 控方昨讀出一男一女放蛇警員的證供,二人分別透過Uber手機應用程式預約私家車,並以信用卡付款56.64元及173.68元。女警當日由翁接載從九龍塘港鐵站到南昌h,途中該車曾被交通警截停,翁被警告行車時不要使用手機。女警乘搭後給予該車程5分滿分的評分。放蛇男警同日預約了Uber Black,由葉接載他從長沙灣到浸會醫院,葉在男警提問下承認是全職Uber司機。車輛在途中同樣遭交通警截停,指車上乘客(男警)沒戴安全帶,男警當時稱因停車才除下安全帶。男警乘搭後讚車廂乾淨,給予該車程5分滿分的評分。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KCCC3412-3432、3496、362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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