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主任:三促吳文遠勿披露調查

[2018.03.03] 發表
廉署總調查主任容禮明早前因腳傷而未能出庭作供,以致案件延至昨日開審。(李慧娜攝)

【明報專訊】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前年向廉署舉報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及其丈夫等涉貪污,後來向傳媒及在社交媒體上,披露馮程淑儀正被廉署調查。吳其後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員身分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廉署總調查主任供稱,已三度荍d不要向媒體及公眾披露案件細節及安排,惟仍在新聞報道中看到有關資料,又稱有關披露會影響受查人名譽及案件完整性,且令受查人知道正在被廉署調查。

每次提醒吳後仍見報道

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指出,被告吳文遠(40歲)前年4月2日到廉署投訴馮程淑儀、其丈夫馮永業及商人陳婉玉貪污。廉署人員於4月5日邀請吳就投訴會面,由同日下午至4月7日期間,多間媒體報道廉署會就有關貪污投訴立案調查,及吳曾到廉署錄取口供。吳亦於同年4月5日到5月24日期間,在社交平台發表有關案件的信息,以及上傳自拍照。

廉署總調查主任容禮明供稱,他於4月5日透過電話告知吳,廉署將就其投訴立案調查,並邀約他於翌日在廉署總部會面,亦提醒他不要向其他人提起舉報事宜,吳當時回答明白。但容其後在網上看到吳作出舉報的報道,容再致電吳提醒他不要披露案件。容再於同日致電吳,更改會面地點至廉署西九龍辦事處,並再提醒他不要披露案件細節,但會面當天早上再次看到有關會面安排的報道。

稱影響受查人名譽

容又稱,會面期間吳不斷「操作手機」,但沒有見到吳自拍。容表示,負責筆錄的廉署人員在吳的供辭加入內容,稱不可披露受查人身分和資料,吳同意並簽署。辯方盤問時稱,吳向傳媒披露的資料對調查沒影響,容不同意,並解釋有關披露會影響受查人的名譽及案件的完整性,且令受查人知道正被廉署調查。

聆訊下周二續。

【案件編號︰ESCC10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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