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重建遇欠租「辣租客」 客家佔地主自稱擁物業權
將6.2萬元工程費說成合夥買屋款
【明報專訊】多市一名業主將房屋出租後,因預備將原屋推倒重建,加上租戶長期欠租,為此要求租戶搬離,並向安省租務委員會申請終止租約。該租戶向委員會聲稱,自己其實是該物業的業主之一,業主無權驅趕自己,就算重建自己也應有份。
在安省租務委員會,因為業主已經提前120天發出終止租賃的通知,而且說明終止租約的原因是要將房屋拆毀,並且已拿到了市府的拆建許可,所以對租客沒有賠償和向他提供其他居所的責任。
但租客則聲稱,他原本就不是租客,而是該物業的業主之一,因此安省租務委員會對他沒有司法管轄權。
委員會方面則認為,租客缺乏足夠證據證明他對這處物業有產權。
屋契未列租客姓名
支持上述結論的證據,首先是業主於2016年9月28日遞交的多倫多市建築部門頒發的建築許可證。該許可證允許業主拆除現有平房並新建一座兩層的房子,且許可證中列出的業主的名單,只有業主和他的妻子,並沒有把租客列為業主。對於業主和租客所簽署的租屋合約,租客稱,他之所以同意簽訂租屋協議,是因為他認為房東的兄長是會計師,而且按這個兄長的要求,若他簽署租屋協議,可以方便房東的納稅申報受益。而他並不是在壓迫的情況下簽署該協議。
委員會則認為,租約才是唯一說明一切的文件,它清楚地表明了各方之間的關係,就是業主和租客之間的關係。租戶是在明確知道協議內容的情況下自願簽署,在這個基礎上,這個文件完全有效的。
此外,業主還提交了地產律師為他購買住宅的證明,兩份文件都表明,業主和他的妻子是這處物業唯一的所有者,根本沒有顯示租戶在房屋中擁有任何所有權或經濟利益/權利。
業主的職業背景是電工,而租客是管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經理人。業主曾經為租客管理的幾個重建項目進行了電力施工,為此獲得了6.2萬元的酬勞。
工程費非買屋錢
而租客則聲稱,這6.2萬元是他給業主買屋的參股錢款,而這個參股的要求,還是房東本人提出,因為房東當時財力不足。為此租客願意用那6.2萬元來做購房首期的50%。
但委員會認為,雖然銀行記錄的確是有這些錢款的轉賬,但並沒有任何文字說明這些轉賬的目的是什麼,因此租戶的證據不足。
在上述判斷的基礎上,委員會認定業主和租戶之間的關係明確,就是業主和租客的關係,自然也受委員會的司法管轄權管制,因此同意業主驅逐租客的要求,並且駁回了租客要業主給他房屋價值一半的要求。
為此,租客必須遷出,否則業主可以向法院申請執達吏進行強制驅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