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置超級條款 業主房委可拒加管理費 法團斥要小業主補貼議員批「不平等條約」

[2018.02.27] 發表
房委會在太和h擁有體育館、小學以及公共交通總站等「政府屋宇」,按現時每份數1.27元管理費水平計算,每月需繳交約1.7萬元管理費,若以該h管業經理建議的1.89元計算,則約2.5萬元。(曾憲宗攝)

【明報專訊】大埔太和h屬房委會租置h之一,因該h內有學校及交通總站等「政府屋宇」,房委會作為業主需攤分「非住宅部分」管理開支。惟太和h法團審視財政預算時發現,相比起其他小業主,房委會一直只需繳交低廉管理費,管業經理遂建議將非住宅部分管理費上調約五成,遭房委會代表引用公契條文否決,房委會證實全港共有28條租置h的公契均有類似條款。法團主席批評房委會訂下「超級條款」,只保障自己利益,對其他小業主不公平。

明報記者 呂耀焜

房委:法團未講清加價原因

房委會回覆表示,根據大廈公契,經理人所作關於每個業主對年度預算案應繳交有關分擔的決定必須公平及合理。由於太和h法團在去年6月的會議前,未能清楚解釋修訂原因和提供相關文件予房屋署參考,因此,房署按大廈公契提出反對草率通過該議案。在未有妥善澄清及由房委會接納及同意之前,房委會不會批准就「政府屋宇」繳付任何增加的管理費。房委會又稱,若有資料和文件證明其計算房委會應繳的管理費有誤,房委會願意與法團跟進。

房委管理費不及賣h建議水平一半

綜合房委會資料,2000年發售太和h時,房委會參考之前兩期租者置其屋計劃,以及該h過往及預期開支,將包括「政府屋宇」的「非住宅部分」管理費建議水平訂為每管理份數2.85元。2001年房屋署擔任大廈公契管理人時,將其下調至1元,法團委聘的管理公司,於2002年再調整至約0.88元,現時則為1.27元。

太和h現屆法團於2016年9月上任後,發現房委會就「政府屋宇」等「非住宅部分」所繳交的管理費不符開支比例,遂委託屋h管業經理於去年6月重訂預算,按清潔、保安等開支及人手分配(見表),建議將非住宅部分管理費由每一管理份數1.27元上調至1.89元。小業主繳交的管理費(包括住宅及非住宅部分),則維持在約7.77元。

房委會在太和h擁有的「政府屋宇」包括小學、體育館以及公共交通總站,分別佔5856、2392及5153管理份數,按現時約1.27元管理費水平計算,每月共需繳交約1.7萬元管理費,以該h管業經理訂出的約1.89元水平計算,則會增至約2.5萬元,兩者相差約每月8000元。

太和h倡加8000元被否決

但房委會去年7月去信法團,除了要求解釋調整管理費原因,亦表明根據公契條款,房委會作為「政府屋宇」業主,有權就該部分只繳交原有管理費。法團今年1月舉行會議,房委會繳交的管理費維持不變,席間有法團委員對此表示不滿,「是否房委會未來100年,都是給這個價?」

翻查太和h公契中譯本,房委會今次所引用的第73條(b)項條文,列明作為業主的房委會有權否決增加,甚至不繳交「政府屋宇」的管理及維修費用,除非金額已得其書面批准。房委會回覆本報證實,連同太和h在內,全港有28條租置h的公契均載有類似條款(見另稿)。

太和h:只想收回合理水平

太和h業主立案法團主席任肖雲指出,現時房委會就「政府屋宇」所繳交的管理費,不足賣h時建議水平的一半,變相由小業主補貼開支,「不是想將負擔拋給政府,只是想收回合理水平。即使房委會批准加費,仍和當年的建議水平有一大段距離」。她又批評,有關公契條文賦予房委會獨自決定「政府屋宇」管理費水平的權力,對其他小業主並不公平,「給我們的感覺,這條條款是『超級條款』,房委會在寫公契時,只想保障自己利益」。

議員批房委乘虛而入之嫌

身兼房委會委員的立法會議員柯創盛認為,市民購入租置h單位時,未必有足夠能力詳細閱讀及掌握公契條文,令人覺得房委會有乘虛而入之嫌。他又指有關公契條文有如「大石壓死蟹」,小業主只能眼白白看茩t擔日益增加,「就像不平等條約,小業主根本無從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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