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104條釋法說明 延伸至立會參選資格
【明報專訊】審理陳浩天選舉呈請案的法官區慶祥早前引用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裁定4名立法會前議員的宣誓無效,區官昨在判辭中,確立人大的解釋亦適用於立法會議員的參選資格上,並首次在判決中引用人大常委會就釋法草案作出的說明,雖然有關說明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法官指可協助闡明釋法條文的背景及目的。
闡明釋法目的 對法庭無約束力
區慶祥指出,《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要求參選人簽署擁護《基本法》聲明書的立法原意,與《基本法》第104條的憲法規定一致,故有關條文除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作就職宣誓外,亦同樣成為候選人的法定要求。區官續引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前年11月就釋法草案作出的說明,以協助了解釋法背景及目的,但區官強調有關說明並非釋法的一部分,故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區官引述釋法草案說明指出,香港獨立的主張明顯違背「一國兩制」原則,並與《基本法》互相牴觸,嚴重破壞國家完整性。由於立法會議員的職責是要在《基本法》框架下服務香港特別行政區,故他認為從上述說明中可見,《基本法》第104條同樣適用於參選立法會的法定要求及門檻,故擁護《基本法》及承認香港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成為立法會議員的關鍵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