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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少婦指控13年前非法性交 前未婚夫判無罪

【明報專訊】少婦指控前未婚夫在13年前她未滿13歲時,在她自願下與她三度性交。案件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法官昨裁定前未婚夫被控的3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名不成立,認為女事主所指的事情並非虛構,但事隔多年,無可避免對案發時間的記憶有偏差。

二人婚事告吹 官指事主有報復心態

法官裁決時表示,案件只倚賴女事主(現年26歲)的證供,並沒有其他佐證,而事主曾在姓李被告(現年31歲)提出分手後,向他發短訊表示準備的「4周年禮物」會令對方很驚喜,又稱「你之後會好憎我」、「會令你身敗名裂」、「我得唔到牊褔@K爛佢,都唔會畀第二個」等,反映事主有報復心態,加上事主正正是在二人復合4周年的日子,到警署報案。

法官續說,案件關鍵因素在於兩人性交時,事主是否已滿13歲或16歲,認為事主有可能記錯兩人發生性行為的時間,遂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事主早前作供稱,與被告在中學時期已成為情侶,其後分手,至2012年復合並合資購買物業及談婚論嫁。惟婚前被告提出分手,事主要求復合不果,其後向社工透露曾在12歲時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且報案。庭上證供披露,事主及被告已分別於今年結婚。

【案件編號:DCCC6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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