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簡稱《國歌法》)在2017年9月1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10月1日起實施。新華社報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0至11月舉行的會議,將把《國歌法》正式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表示,當局已開始《國歌法》立法的前期準備工作。《國歌法》是什麼?對香港又有何影響?
◆《義勇軍進行曲》的由來
《義勇軍進行曲》是抗戰電影《風雲兒女》的歌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義勇軍進行曲》被選為國歌。雖然有指歌詞中「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這句不合時宜,但時任國家領導人之一周恩來支持採用原詞,認為這樣才能鼓動感情。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田漢在被禁閉期間逝世。由他填詞的《義》被禁,國歌一度「有曲無詞」,亦曾改用新詞。文革後田漢得到平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歌採用原詞。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
內地為何訂立《國歌法》?
全國政協委員、解放軍樂團前團長於海連續10年提案要求國歌立法。他說國歌的曲譜、節奏、速度、所用樂器都沒有統一規定,甚至有人改歌詞、用國歌作為手機鈴聲等,他透露,目前國歌有10多個版本,有些地方使用錯誤樂譜;很多大學生寫不出國歌歌詞,小學生不能正確理解國歌。此外,他提及曾有地盤將國歌當作開工音樂,每日上班、午休、下班等時間奏響5次,誤用國歌。
《國歌法》在2017年5月正式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日程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解釋,制定《國歌法》可以規範國歌奏唱場合、奏唱禮儀和宣傳教育,確保國民奏唱國歌保持嚴肅態度,維護國家尊嚴。《國歌法》亦標明,國歌是「國家重要象徵和標誌」,制定的目標是「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國歌法》內容
以下是《國歌法》部分條文內容: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國歌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瞭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歌法》引入香港?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明,《國歌法》可依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附件三,並會以本地立法形式推行。《基本法》附件三列出可在香港特區施行的國防、外交和非香港自治範圍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港制定《國歌法》的議題上,有以下爭議:
爭議1﹕難執法 vs. 消除灰色地帶
近年中港矛盾升溫,在國際足球賽事前,多次有本地球迷噓國歌,香港足球總會更因而遭國際足協(FIFA)警告及罰款約12萬港元。足總提醒球迷如再噓國歌,FIFA可對足總罰款、扣港隊分數,甚至罰停賽。
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以美國人以至白宮對何謂尊重國歌都有不同意見為例,指香港社會對「侮辱」國歌的定義亦有不同觀點,建議政府「先諮詢,後啟動立法程序」。他亦質疑《國歌法》難執法,如球賽中播放國歌時是否要數萬人一同站立、是否要找數千名警察監察觀眾有否違法,而播放國歌時看手機又是否不尊重。球迷組織「香港力量」成員文立智表示,實際上也不可能阻止球迷噓國歌,因為球迷是在群眾效應下在球場堣@起噓,又認為一旦在港實施《國歌法》,球迷會噓得更大聲。
保安局長李家超則表示,從執法角度而言,條文內容需要清晰,能讓市民知道其行為如何受法律監管。至於具體蒐證情況,他指每個案件情況不同,相信警方在蒐證方面有經驗。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引述香港足總副主席貝鈞奇指,若香港制定《國歌法》,足總可訂出清晰指引,更易處理喧鬧、搗亂、噓國歌的人,如不讓曾噓國歌的人進場觀看賽事或找執法人員幫忙;但在現時是灰色地帶,足總只可勸喻球迷不要再噓國歌。
爭議2﹕治標不治本vs.迫切需要
承認在香港大球場賽事中噓國歌的球迷盧先生認為港人有權噓國歌,指《國歌法》立法「並無解決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不受尊重的問題」。他指香港人要求的普選方案,被置若罔聞,選出的議員也被取消資格,香港人近來被加強管制,「噓國歌」是相對有效表達不滿的方法。民主黨議員尹兆堅說尊重國旗、國歌與否,重點是出自內心的真誠尊重和國民身份認同感,認為不處理「噓國歌的深層原因」而只強制外在行為,只會「治標不治本」。
經民聯副主席、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在專欄稱噓國歌的人為「滋事分子」,不滿他們令中國和香港尷尬,「傷害中央地方關係、傷害香港公共利益,亦傷害球迷權益」,認為本地立法予以懲罰,肯定獲香港廣大市民支持,宜盡快完成。
爭議3﹕收窄言論自由 vs. 彰顯法治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內地的《國歌法》列明貶損國歌等將被公安機關拘留,他表示「本港刑法並無行政拘留,若直接引入此刑罰,有可能違憲,而引入《國歌法》亦絕對會影響本港的言論自由」。郭榮鏗亦表示,根據《基本法》第136條,香港的教育制度和政策屬香港內部事務,若依《國歌法》規定國歌要列入中小學教材,或違反《基本法》,因此他指《國歌法》不能「搬字過紙」於港立法,必須經過現行的本地立法程序,包括要做公眾諮詢。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定國亦表示《國歌法》禁止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等,他相信港人關注有關法規會否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認為政府要充分諮詢才立法。
香港大學法律學者陳弘毅指出,由於兩地的刑法罰則不同,預料本地立法時,會如1997年《國旗及國徽條例》般有變通安排,因應本港現有的刑罰制度作調整。
對於香港是否要強制每間學校教國歌,教育局長楊潤雄強調香港中小學課程指引已經包含教授國歌,很多音樂科教科書也有國歌樂譜及講述背景。教聯會理事鄧飛不同意立法便會打壓表達自由,他指即使本身不愛國,也不等於可以隨意侮辱國家或者任何國家的國旗、國徽及國歌。資深傳媒人阮紀宏指人大常委會對奏唱國歌的場合、方式,以法律形式加以規範,本身就是對法治的尊重;以《基本法》附件方式在香港實施,也是法治精神的體現。
爭議4﹕設立追溯期?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表示,噓國歌行為明顯違反《國歌法》,促請香港盡快立法規管,並記錄立法前的違法行為,研究能否追溯法律責任。特首林鄭月娥回應稱,「一般香港的立法工作不是很多有追溯期,但不是完全無」,她以與樓市辣招相關的《印花稅(修訂)條例草案》作例,稱該草案某程度上是在立法後,自立法前的一個日期起生效。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2條清楚規定,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香港法律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不為罪」。他又指出林鄭作為例子的《印花稅條例》並非刑事條例。議員梁美芬亦表示,不希望國歌法具追溯力,但若在本地立法前有更多侮辱國歌的行為,本地立法是否具追溯力「變數就愈大」,現時難以百分百確定,她呼籲市民不要再侮辱國歌。
[通通識 第47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