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擾立會 終院駁回上訴

[2017.10.05] 發表

【明報專訊】反對擴建將軍澳堆填區的西貢區議員方國珊,被指2014年與兩名助理旁聽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時兩度展示標語及喧嘩,令會議中斷,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各被罰款2000元,方就此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昨頒下判辭駁回其上訴,但表明不同意律政司早前指公眾於立法會大樓內沒有言論自由的說法。

終院不同意「立會內沒言論自由」

上訴人方國珊早前質疑,有關行政指令第11條要求所有進入會議廳的人「遵守秩序」過於空泛;又指第12a條「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限制不合乎比例。律政司當時反駁,立法會大樓並非對外開放,公眾在大樓內沒有言論自由。

終院判辭指出,律政司的說法是原則性錯誤,《基本法》及《人權法》均保障港人享有言論自由,立法會雖能藉產權法拒絕讓公眾入內,但不能因而抹殺市民的言論自由,立法會只能向公眾施加合乎《人權法》第16條所規定的限制。終院亦指出,「不干預政策」並不適用於本案,因本案主要關注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非立法會人員及其行為的限制。

指立會有平衡言論自由

終院認為,按照文意及目的恰當地詮釋該條文,即可清晰準確知道公眾須避免作出何等行為,而第12條只針對該些在公眾席上造成秩序風險、可能擾亂立法會會議及影響其他旁聽者權利的展示行為,裁定有關條文對言論自由權利所施加的限制屬相稱及具憲法效力。

終院指出,上訴人的言論自由並沒被侵犯,她可在立法會示威區反對擴闊堆填區,亦可透過社交媒體爭取支持和向議員表達意見,認為立法會的限制是合乎比例,並能在立法會執行其憲法功能及保障公眾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案件編號:FACC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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