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由於語言溝通的障礙,以及合約的條款不明確,再加上雙方沒有仔細審閱合約的細則,當一位中國華人業主聘請一位只會說中文的「竹升」建築商翻建房屋時,就出現商務糾紛,業主涉嫌欺負建築商不會看中文,私自修改合約的中文版想佔便宜,但被法院揭露並還建築商一個公道。
中國移民周氏2011年在士嘉堡區購買了一座大屋,第一、二層的面積加起來有5,607平方呎,土庫也有2,454平方呎。
周氏買下屋子後,原打算轉手賣出,卻發現房子曾被用作大麻屋﹐遂決定聘請建築公司,將原來的房子推平重建,待其留在國內的兒子來加後,讓他居住。他先與一家建築公司聯繫,有了初步意向後,並拿到新房的建築圖紙後﹐卻因對方發生變故而作未有成﹐周便通過廣告找到一家建築公司。
這公司的創辦人郭氏雖也在中國出生,但他自小在加拿大長大,只懂說普通話,但就不會讀﹐也不寫。周氏的英文也不是很好,故雙方在草擬和修改合同時,就要由一個名叫Falong的華裔男子幫忙。
英文基本合約請人逐字逐句翻譯
雙方商談兩次後,郭氏用英文起草了一份基本合約,由Falong逐字逐句將其譯為中文。「基本合約」稱,新房的面積約5000平方呎,以每平呎138元的造價修築,最後得出工程費用為69萬元,加稅後則為77.97萬元。合約還規定,在郭氏開工後,業主須根據工程進度分15次付款。
雙方簽署「基本合約」後,周氏還拿出一份用中文寫的附件,上面提到「基本合約」中的建築面積,並不包括土庫、車庫、排洪口和陽台。附件還規定,所有工程要在2013年6月完工,也就是說,工期為10個月。郭氏聽完Falong的翻譯後也無異議,於是雙方在「附件」簽名作實。
許可證遲批 工程屢出問題
但工程的許可證批核較晚,導致工程濟後﹐且在施工過程中不斷出現問題。先是土庫高度要加高1呎;其次周氏訂購的中式浴缸和面盆,都與加拿大的水管口徑不吻合,須重新訂購。這導致二樓的框架要重新設立﹔原本設計的兩個爐頭變一個﹔通風管道系統也要改變。隨後的油漆工作也因此拖延。
至2014年5月21日,周氏共向該建築公司支付了27次工程款項,總額77.30萬元。而在4月28日,該建築公司公司給周氏開了一個報價單,上面有81項被稱為是額外物品的報價,其中有17項被郭氏作為人情免費贈送。
折算下來,郭氏還要向周氏追回6.84萬元的額外款項。
周氏遂聘請一名法律顧問給郭氏去信,稱由於該建築公司拖延工期近1年,它已被剝奪繼續施工的權利。而且郭氏購買的這些額外物品,都沒有獲得周的授權。
雙方商談後,曾在5月商定讓郭繼續完成工程,而周則先支付3萬元連稅的款項。但郭須在2014年6月11日前完成所有工程,否則要全部退還周氏3萬元連稅。同時,郭還要為周新購置另外一處物業進行裝修工作。
建築商被禁施工追工程款
但該建築公司還是未能按時完工。周於是正式聘請律師,以誤工為由再次褫奪該建築公司公司施工資格,並請其他公司完成餘下工程。而該建築公司也向周要求留置權(Claim for Lien),追索10.23萬元的工程款。雙方最後要在法庭上來解決這一糾紛。
安省高院的主事官(Master)韋比(C. Wiebe)審閱雙方材料後認為,首先「基本合約」對建築面積的說明有誤,應是5,607平方呎,而非粗略的5,000平方呎。
其次,在英文版的「基本合約」中,規定正式開工時和建築師、工程師碰面﹔完成圖紙及拿到工程許可這3個步驟時,周就要先支付3筆共約5.8萬元的工程款,而這3筆錢不包括在前述的總工程款項在內。
但「基本合約」的中文譯本卻聲稱,總工程款包括這3筆支出。周稱,這是郭氏作為人情而免卻這3筆款項。
對此﹐郭否認,而主事官則相信郭的說法,因郭如想以此作為人情,自然會在英文版合約中予以說明。
雖然周提出別的說法,但還是不被主事官採信。主事官認為,中文版的差異部分,是周以不誠實的方式自行添加進去,因他知道郭看不懂中文﹐才故意動了手腳想佔便宜。
對於郭提出的額外開支都獲得周的口頭批准的說法,雖然周最初一概否認,但在法庭盤問時,當周被問及5月雙方商定再開工時,是否願意支付之前的「變化和新增支出」時,周表示願意。
主事官由此斷定,這「變化和新增支出」就是郭所說的額外物品﹐當時周是許諾願意付錢。最後,主事官判定周要向該建築公司支付總共22.5萬元工程款。
此外,周還要再支付10.23萬元,作為郭為周裝修另一處物業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