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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守龍門無獲發頭盔 男童傷眼索償球會

【明報專訊】8歲男童在足球比賽中守龍門時遭踢傷右眼,其母代表他入稟向流浪足球會及兩名教練索償12萬元,案件昨於區域法院開審。原告一方稱兩教練應向男童提供頭盔,又稱教練應在男童與他人碰撞前叫停比賽,認為被告有疏忽。原告母親作供時質疑「美式足球員也有護膝」,被告一方反問她是否知道美式足球與足球的分別,她說「都是足球」。

母代入稟 索償12萬

案中原訴為男童李東諺,早前由其母萬月玲代表入稟區院,控告香港流浪足球會教練羅國豪、謝志明,以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指他們涉在2013年11月3日疏忽照顧,導致當時8歲的原訴受傷。據悉,男童現已完全康復。

原訴於開案陳辭指出,案發時男童擔任守門員,撲地接足球時被另一球員踢中頭,右眼受傷。原訴一方稱,羅國豪及謝志明以球會教練及球證身分參與活動,而球會則是活動負責人。原訴一方稱,被告在事前從未訓練男童當守門員,質疑兩教練及球會疏忽。球會代表李輝立則稱,涉案活動並非由球會主辦。

官﹕體育報道鮮有守門員戴頭盔

原告一方指踢足球具危險性,教練應提醒小朋友不要「搏命」,重申當時球員動作快,教練有責任於意外發生前叫停,應事前提供頭盔等安全器材。法官質疑,電視體育報道上鮮見有守門員戴頭盔。

萬月玲作供稱,被告羅國豪亦是其兒子同學的家長,其子自2013年6月起跟隨羅踢波,從他人口中得知,羅是流浪足球會教練,故認為兒子是接受流浪球會訓練,案發當日是出席球會的訓練日。萬稱,當日若教練謝志明沒落場參與比賽,應阻止意外發生。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PI17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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