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17日加新社電)一名女子9年前被渥太華警方拘捕﹐在囚室關押數小時﹐赤身露體﹐現獲25.4萬元賠償。
警方當年不當逮捕她﹐說她擅闖他人物業。
高等法院裁定﹐女子卡爾(Roxanne Carr)應得賠償。一年多前﹐法庭審訊該案﹐歷時9天。法官判定﹐卡爾應得25.4萬元賠款﹐是加拿大同類案件最大的賠款額。
卡爾透過律師格林斯潘(Lawrence Greenspon)發表聲明﹕「警方的行為傷透我的心﹐忍耐是美德﹐有時候﹐值得等一下﹐因為那樣對別人有好處。」
法官科托恩(Sylvia Corthorn)宣布裁決﹐指數名警員有錯﹐問題出自警員艾德拉德(Const. Michael Adlard)﹐他在2008年8月觸發連串事件。
法官科托恩指出﹐這宗案件最多是業主與租客爭執﹐艾德拉德沒有理據﹐在沒有搜捕令的情況下逮捕卡爾。他拘捕卡爾時濫用武力﹐傷害她﹐她的手腕骨折。
法庭紀錄顯示﹐當年20來歲的卡爾向男友分租渥太華屋子﹐她的男朋友召喚警察﹐說他想讓她搬走。當時﹐卡爾正坐在屋前台階上﹐與一名朋友聊天﹐警員艾德拉德忽然出現﹐她大感意外。
在8分鐘內﹐艾德拉德將卡爾推倒在地上﹐逮捕她。卡爾已付租金﹐有權住在那裡﹐警員怕她撲向他。
警方用警車送卡爾到警察局﹐她在途中用腳踢破警車後窗﹐場面變得激烈。
視頻顯示﹐卡爾起伏在地上﹐臉部朝下﹐警方隨便給她搜身。她沒有反抗﹐警員馬西爾(Richard Marcil)約束裝置﹐押解她到牢房﹐顯然在過程中傷害她﹐她的手腕骨折。警方帶卡爾到囚室﹐馬西爾和其他警員就說﹐她有自殺傾向﹐要她脫光衣服﹐讓她在囚室等兩個多小時。
最終﹐法官科托恩裁定﹐卡爾可得90,000元普通賠償、120,000元損失收入、37,000元輔導費。法官還裁定﹐警政委員會與涉嫌脫光卡爾衣服的4名警員﹐因侵犯原告權利﹐需給她付款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