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女索贍養費 終院裁港有權審
【明報專訊】在某上市地產公司任職的已婚港男,早年搭上內地女子,並於2007年誕下一名女兒,惟兩人不久後分手,女兒跟隨母親在廣州生活。內地女於2012年向香港家事法庭申請向男子索贍養費,男子則向內地法院申請女兒的撫養權及贍養費。男方指女兒長居內地,故本港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遂向區院申請終止聆訊。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裁定本港家事法庭有權處理本案。
上訴庭:涉案女兒長居內地 與港沒聯繫
男子於2012年向區院申請終止聆訊,法官當時認為本港法庭有司法管轄權,於是駁回了男子的申請。男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前年裁定男子勝訴,認為家事法庭應拒絕就本案行使司法管轄權。
上訴庭當時指,涉案女兒與本港完全沒有聯繫,長期在內地居住並將會與其母移居外地,上訴庭認為此決定不會危害女兒的福祉,法庭又不熟涉案女兒所需要的生活、教育及醫療開支等,而且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制度不同,故認為本港法庭就此沒有司法管轄權。
終院:是否居港不礙《未成年人監護條例》
內地女不服再向終院提上訴,終院昨指內地女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作出申請,條例中所指的未成年人即使並非通常居港或身處在港,也不會妨礙法庭作出贍養費令。終院裁定上訴庭的裁決錯誤,又指若涉案女兒的父母已婚,法庭已可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享有司法管轄權而作出贍養令,故不應拒絕為未婚伴侶的孩子作出贍養令。
【案件編號:CACC1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