捲毒案羈押逾19月 獨居漢脫罪失公屋
【明報專訊】六旬綜援漢因捲入販毒案被羈押候審,案件一再延期。羈押逾19個月期間,他遭社會福利署暫停綜援及代繳租金,因欠租而被沒收公屋,更因欠租,兩年內不可申請公屋。黃伯由去年7月無罪釋放至今仍流離失所,只能露宿街頭,等待凍結期滿再申請公屋。
明報記者 張艷紅
「其實等同抄家,我已經脫罪,但公屋戶籍被除,兩年內更不可申請,現在夜晚唯有在上水附近公園或者屋h附近露宿。」65歲黃伯原獨居於上水彩園h公屋並領取綜援,2014年底捲入一宗販毒案而被羈押,因案件由裁判法院轉往高等法院審訊而一再延期。
至2015年10月,黃伯被羈押近12個月,社署得悉事件決定暫停發放綜援及租金津貼。同月,房署發現社署沒有為黃伯代繳租金,致電社署後獲悉黃伯被扣押,後透過懲教署獲悉黃伯的案件將在翌月審理。
收押所內接遷出通知書 獲釋露宿街頭
因黃伯仍被扣押,社署亦停止代繳租金,房署遂於2015年11月30日以欠租、違反租約為由發出遷出通知書,擬在同年12月31日收回公屋。2015年12月中,房署職員到荔枝角收押所與黃伯面談,把遷出通知書交予黃伯。
「那時我才知綜援被停,更因欠租而被收回公屋。」黃伯指出,當時案件由11月延至1月開審,我口頭要求延遲1個月收屋,待審訊完成後才處理欠租問題。「就算我有錢,扣押期間都不能繳清欠租」。
黃伯續指出,房署職員僅指租約至12月31日終止,若有需要則可向懲教署福利官求助,後透過福利官去信政府部門表達訴求,但仍在2016年2月被房署收回單位。案件再延至2016年7月開審,黃伯經審訊後脫罪,但重獲自由的他已失去公屋。按房署規定,黃在遷出通知書屆滿翌日起兩年內不可申請公屋。
再申公屋要待解凍 須露宿兩年
黃伯四處求助並向社署查詢為何不代繳租金。「社署職員當時明言『不理會你是否坐監,只會幫你一年』。」黃伯指出,社署並無安排恩恤安置,只說可安排老人院或者露宿者之家。他指露宿者之家環境與露宿無異,寧願在上水一帶露宿,等候房署凍結申請公屋的兩年過去。
其間黃伯曾向房署、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房屋署無理收回公屋單位及丟棄單位內財物,但申訴專員調查後認為收屋行為並無不當。黃伯感求助無門,慨嘆:「只想有番間公屋!」
房屋署證實,黃因欠租、違反租約規定而發出遷出通知書,並指2015年12月15日派員到收押所向黃發出遷出通知書及講解上訴途徑等,並指若能在12月底前清繳租金則可撤銷遷出通知書。因黃沒有在限期前繳交欠租,亦無提出上訴,故在2016年2月收回單位。
社署回覆指出,綜援受助人受合法羈押,因其日常生活所需已由執法機構提供,故不符領綜援資格。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社署會考慮向受合法羈押綜援受助人發放租金津貼,如單身受助人受合法羈押不超過12個月,可向申請綜援計劃下的租金津貼。以黃伯欠租的個案,社署指出,並無收到黃繼續發放租金津貼的要求,亦未收到相關部門就有關事件的轉介。
鄧家彪促堵塞政策漏洞
協助黃伯的區議員鄧家彪指出,黃伯因長期羈押、欠租以至失去公屋戶籍的情G實在荒謬及可笑,相比在囚的單身公屋住戶,房署有明確指引,主動聯絡租戶、建議自願終止租約及派發保證書確保其公屋戶籍。而未被定罪者的權利相較之下更無保障,或反映房署、社署及懲教署等「走漏眼」,變相製造露宿者,促政府堵塞政策漏洞,保障市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