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變「敲詐」 坐冤獄5年 毒奶粉家長再審獲翻案

[2017.04.08] 發表
發生「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並向奶粉商索償判囚的郭利,昨日獲廣東省高院判以無罪。(網上圖片 / 網上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2008年內地爆發震驚全球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當時郭利的兩歲多女兒因長期食用「美國施恩嬰幼兒奶粉」,被檢查出腎臟功能受損。郭利向媒體曝光事件,同時向施恩公司索賠40萬元(人民幣·下同),並書面表明,不再追訴及放棄賠償要求。惟郭利之後再次向施恩公司提出300萬元的索賠要求,對方拒絕後報警,郭利被廣東潮安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昨日下午,廣東省高院作出二次再審宣判,宣告郭利無罪。

2010年1月,郭利被廣東潮安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法院認為,郭利再次提出的300萬「賠償款」是在不存在合法請求權的情況下,事先預謀並虛構其所有親屬對賠償不滿意等藉口提出的索賠要求,非法佔有目的明確。

此後歷經二審和再審,郭利皆被維持一審有罪判決。2014年7月,郭利刑滿出獄,此後繼續申訴。廣東省高院於前年5月對此案做出再審決定,並於去年8月,二次再審此案。

檢方發表意見稱,郭利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檢方稱,無論索賠數額多少,均是郭利在行使索賠權利,若廠家不同意其索賠數額,則屬於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郭利索賠行為和數量不影響其目的的正當性。檢方還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切行為進行合法監督。

大眾媒介有權對損害消費者的行為予以揭露,因此郭利聲稱的向媒體曝光廠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

判決時感平靜 「好在正義常在」

廣東省高院最終認定,郭利向奶粉生產方索賠的行為性質未超出民事糾紛的範疇,不能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郭利表示,拿到判決結果時很平靜,事情已經9年了,好在正義常在。他說接下來將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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