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票專家」10元網上收客 阻出庭應訊累客拖欠罰款
法律助理被裁暫時吊銷執照
【明報專訊】有市民收到市政府交通告票後﹐會找「告票專家」打掉告票﹐廣告上一句只收10元檔案費﹐便以為有着數﹐但其實「告票專家」收費後﹐未必提供法律服務﹐最後市民不但要支付全數罰款﹐還要多付檔案費兼法庭附加費﹐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過程中若有差池﹐顧客以為擺平了張告票﹐直至發現無法續領車牌時﹐才發現原來自己一直欠交罰款。
一名法律助理(paralegal)便被指未能與顧客作適當溝通﹔未能提供服務﹐未遵守承諾等﹐被加拿大律師公會(The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提出動議﹐勒令暫停執業﹐並由律師公會仲裁處(Law Society Tribunal)裁決。
仲裁處判決時強調﹐他們今次只就應否暫時吊銷當事人的牌照作出裁定﹐與答辯人(即該名法律助理)究竟是否涉及行為不當無關。不過﹐單憑答辯人的商業運作模式﹐亦足令仲裁處覺得﹐有必要暫時吊銷答辯人的執照﹔否則﹐便會危害公眾利益。
案中答辯人Michael Steven Low在2013年11月30日取得執照﹐提供法律服務﹐但他早在2011年便已設立並透過parkingticketguys.com的網頁﹐向收到多倫多市政府違例告票的人﹐提供打告票的服務﹐直至2015年10月19日為止。該網頁又與答辯人獨資擁有的公司Parking Ticket Guys有關連。
在上述期間﹐答辯人的收費方法雖有改變﹐但運作模式大同小異﹐就是打告票的人須透過網頁遞交資料﹔大部分顧客在授權答辯人處理告票﹐至由對方出庭為止﹐都無法親身與對方會面。即使顧客想出庭打掉告票時﹐答辯人都一律阻止﹐只着客人不要理會出庭通知。
若法庭排期程序一切順利﹐答辯人便會如期代表客人出庭﹐當告票出現一些錯誤﹐又或發出告票的警員未有現身法庭﹐當事人便會向在場主控提出認罪協議。
答辯人受聘後﹐他還未出庭或提供任何服務﹐客人便需預繳費用﹐他收錢後﹐並未將款項存入信託戶口。
不過﹐仲裁處決定批准暫時吊銷答辯人的執照﹐主要是針對其運作及收費模式。答辯人的收費模式在2011年至被暫時吊銷牌照期間﹐曾作3次調整。由2011年至2016年3月﹐答辯人承諾顧客﹐每張告票可為客人節省一半罰款﹔只要客人透過網頁遞交告票資料﹐客人須預繳一半罰款﹐萬一答辯人無法打掉告票﹐他便會負責其餘罰款。
但由2016年3月至同年6月﹐答辯人改變收費模式﹐就是所有告票﹐每張告票一律先收取10元﹔同樣﹐若他無法打掉告票﹐便會負責罰款。由同年6月至10月19日(即截止停牌一日)﹐答辯人會向顧客收取每張告票10元﹐作為檔案費﹐但若他無法將告票打掉﹐客人則須支付全數罰款。
仲裁處認為﹐雖然答辯人收取每張告票10元的檔案費﹐不另收法律服務費用﹐數目看似無關痛癢﹐但其實答辯人從事5年的告票專家生涯中﹐有時每月處理的告票數以百計張﹐故單是檔案費亦可能有數千元。
問題是﹐答辯人代表顧客出庭時﹐會代表客人認罪﹐再由客人全數承擔罰款。客人於不在場的情況下﹐根本無從得悉當事人實際上曾否認真提供過服務﹐嘗試幫顧客打掉告票。
何況﹐顧客若聘用了答辯人代為出庭「打告票」﹐但最後仍是承罪兼繳付罰款了事﹐顧客不但要支付10元「檔案費」﹐而且還要支付法庭的附加費﹐這比他們收到告票後﹐直接向市府繳付罰款﹐還要付出更多。
此外﹐答辯人收費後﹐未有如期代表顧客出庭的原因之一﹐是顧客通過網頁遞交告票資料時﹐輸入錯誤訊息﹐如罰單或收告票者的名字搞錯﹐令答辯人無法跟進。如容許答辯人繼續執業﹐並以網頁作為接收顧客資料的唯一途徑﹐根本無法阻止未來有同類事件發生。
其實﹐律師公會早在2013年6月已開始接到投訴﹐包括客人無法與答辯人溝通﹔答辯人未提供任何服務﹔答辯人未遵守承諾等。
有些投訴是指由於答辯人並無代表顧客出庭﹐令客人事後被迫繳交更高的罰款﹔亦有投訴指顧客以為自己的告票已作適當處理﹐直至他們無法更新車牌標貼時﹐才發現原來自己一直欠交罰款。當有顧客表示﹐要向律師公會投訴答辯人時﹐反被答辯人指對方有意恐嚇﹐屬刑事罪行。
律師公會有見及此﹐於去年10月﹐提出動議﹐以答辯人的行為危害公眾及其利益﹐要求暫時吊銷答辯人的執照﹐仲裁處最後以上述理由﹐批准暫時吊銷答辯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