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報稅新措施 賣屋須申報
查證自住第一居所防多屋業主逃稅
(渥太華4日加新社電)渥京政府在去年秋季收緊按揭借貸規則﹐也有微調報稅措施。那項報稅措施不是算大改革﹐但很重要﹐影響數以十萬計的報稅人﹐他們要申報當年出售的物業。
這是首次推行的措施﹐加拿大人在2016年賣房﹐必須向稅務局申報﹐要是出售的房屋屬於自住物業﹐賣房收益免稅。業主出售房屋﹐相關基本資料都要在報稅單填寫﹐例如售樓年份、售房所得、物業資料。
德勤管理諮詢公司(Deloitte)稅務合伙人布洛菲(Brian Brophy)說﹕「假如你一直住在那幢房子﹐那是你的第一居所﹐你在任何一年出售房子﹐都不用擔心﹐你不會多繳稅款。你只需要﹐在報稅時保證申報那些資料。」
這項新措施是聯邦政府去年10月公布的系列措施的一環﹐當時政府說﹐它要確保納稅人報稅準確﹐只有自住物業免稅。
人們在報稅單墳寫賣房資料﹐應在投資資本所得一表列出。
人們不申報賣房收入﹐報稅單可能要調整﹐或要繳納最高罰款8,000元。
假如業主只在一年部分時間自住第一居所﹐則有一個計算方法﹐其中一部分免稅﹐其餘部分繳稅。
安永會計師行(EY)稅務合伙人斯里思科維克(John Sliskovic)說﹐稅務局實施這項新措施﹐更容易抓逃稅者﹐這些人試圖在同一期間﹐將超過一棟物業列為第一居所。他說﹐人們擁有房子和度假屋﹐就要決定﹐哪幢房子是第一居所。
布洛菲說﹐新例實施前﹐政府幾乎沒法查證﹐納稅人申報的第一居所信息﹐因為他們不用申報那些資料。
根據加拿大地產協會(Canadi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數據﹐加拿大去年有536,118套房屋﹐透過多重放盤系統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