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動罪成第4人 齙牙被認出 技術員暴動燒車勢判囚
【明報專訊】公開大學技術員昨被裁定於去年農曆初二旺角大衝突時,參與暴動及縱火燒的士罪名成立,成為事件中被裁定暴動定罪第4人,法官明言會判監,被告即時還押。法官裁決時指出,被告齙牙特徵及輪廓和涉事犯案者一致,案發後被告刻意不戴眼鏡及更換八達通,構成「奇怪巧合」,裁定他就是犯案者。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判刑。被告楊家倫(32歲)報稱為公開大學電腦技術員,沒有案底,學歷至大專程度。開庭期間他不時望向聽審席,神情沒太大起伏,被押離法庭前他逐一和親友握手,有女親友難掩悲痛哭泣,對被告說「我]無事謘A放心」,囑他要保重。
官指面容輪廓極似縱火漢
辯方求情時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有拋擲雜物,他只是助長暴動行為,雖然縱火罪性質嚴重,但火勢造成的實際損狺ㄓj。大律師續稱被告接納即時監禁,但請求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解釋其縱火罪行只是暴動的延伸。辯方沒呈遞求情信,但強調被告讀書勤力,本質非暴戾。
認人前僱主被內地拘留
法官郭啟安裁決時先指出,當晚有人在現場向警方防線拋擲磚塊,涉案的士被波及,除左後輪胎位置被燒狴~,擋風玻璃亦被磚塊砸碎,所以案發現場毫無疑問已構成暴動及縱火,但本案重點在於途人所攝的涉案照片中,戴眼鏡的縱火男是否被告。
被告前僱主劉曉華是唯一能從照片認出被告的控方證人,但他目前在內地被合法拘留,不能作供。控方將被告近10年來從不同角度被拍攝的大量照片呈堂,顯示被告在一些重要場合會戴眼鏡,但郭官指被告有否戴眼鏡實不影響判斷,因被告的齙牙特徵和面容輪廓和涉案縱火男子極為相似,故郭官認定被告便是該縱火男。
事後脫眼鏡換八達通「奇怪巧合」
控方又曾提到,被告在案發翌日即更換八達通,又改變佩戴眼鏡的習慣,且他作為電腦技術員,家中有電腦^卻沒有電腦。雖然辯方反駁推論牽強,但郭官認為這些環境證供單一來看或許站不住腳,但多條線索同時出現便構成了奇怪巧合,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刻意隱瞞其犯案的事實。
【案件編號:DCCC8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