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業主錯買大麻屋 申請房貸要付高利息
經紀違守則 判罰10000元
【明報專訊】安省一名華裔地產經紀明知一名不諳英語的顧客,不願購入凶宅或大麻屋,仍擅自為其買入前大麻屋,違反多項守則,被安省地產局(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的紀律委員會(Discipline Committee)罰款10,000元。
涉案女經紀譯音姓王。她在2013年3月左右受不諳英語的買家委託買樓,王氏向對方展示3個樓盤,買家屬意其中1個,並在4月透過王氏提出書面報價,經過賣家還價後,雙方在2013年4月9日達成買賣協議。
在磋商買賣期間,買家有部分時間並不在場。協議中並未指出﹐當時王氏可代表買家提出修改,買家也未授權王氏代為簽署交易文件。
在買家一方提出報價前,王氏向該樓盤賣方代理查詢,獲告知樓盤是銀行拍賣屋(Power of Sale),賣家是從一金融機構購入;這間屋「或許」曾被用作種植大麻。王氏在書面報價附上披露大麻屋的條款,但有關文件以英文寫成。買家在文件上簽上姓名縮寫。但在買家簽名前,早已說明不要買凶宅和曾用作製造毒品的房屋。
王氏未有採取足夠的步驟,在買家提出報價前,申報該物業曾用作大麻屋。她說﹐自己曾讓買家委託律師查核該房屋的歷史,而買家似乎沒有這樣做;但買家則否認王氏的說法,而王氏也沒有按守則以書面紀錄。
買賣合約的條件是買家必須取得令人滿意的融資和驗樓報告,協議才成立。買家委託專業驗樓師檢查房屋,期間亦有親自到場,但王氏只委派其並非註冊地產經紀的配偶現身和開門。
驗樓報告未指出房屋曾被用作大麻屋,在2013年4月16日前後,買家簽訂王氏預備的修訂協議,剔除協議條件。
王氏在4月18日要求樓盤代理,按買家的按揭貸款機構要求,提供一封補救信(Remediation Letter),於是代理提供一封當地公共衛生部門在2012年發出的信件,確認該房屋曾被用作大麻屋,但房屋的補救措施已完成。
在協議條件被剔除後,買家在申請按揭期間,才得知該房屋曾被用作大麻屋。王氏稱,負責買家按揭申請的經紀向她指,已在處理該申請,由於房屋曾有一些問題,利率將較平常高。
安省地產局跟王氏達成認同懲罰協議(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 and Penalty),免除進行聆訊,安省地產局紀律委員會裁定,王氏違反多項道德守則(Code of Ethics),罰款10,000元,並強制其參加地產局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