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林鄭月娥多年來的申報紀錄,她在香港並無持有物業,紀錄顯示她曾在英國及中國蘇州持有物業但已出售,現時則由丈夫林兆波持有一個中山物業及車位。 一直自言出身基層的林鄭,其結婚證書及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父母於她21歲時,即1978年購入南豐新h一高層單位,並於1999年放售。本報早前根據其父母賣樓時申報的地址上門查詢,該單位業主樂女士稱已自住30年,過去並無出租,亦不認識林鄭月娥及其家人,甚至沒有「姓鄭姓林」的親戚,對於有人申報其地址感到「一頭霧水」。 稱自住30年 「一頭霧水」 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林太父母鄭阿毛及林鳳蘭在1999年出售南豐新h高層單位時,在樓宇買賣合約上填寫同一屋苑另一單位為住址,但資料顯示,二人並非業主,業主樂女士則由1986年開始持有該物業,至今並無易手或出租紀錄。本報於1月5日向政務司長辦公室查詢,惟至截稿前未有回應。 律師梁永鏗解釋,一般而言,賣家在樓宇買賣合約填寫地址,主要方便買家聯絡之用。他分析,若填寫的地址不真確,可能是無心手民之誤,另一可能是存心填寫假地址,但是否涉及訛騙或虛假文書,要視乎個案有否導致當事人得益或他人損失,同時要考究當事人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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