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當特首參選人及候選人聲稱獲某人支持時,根據法例必須獲對方同意及簽署「支持同意書」,但支持同意書並不等於獲得選委提名,而個人或組織可同時為多於一名參選人填寫支持同意書。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在其任何選舉廣告內使用某人或某組織的姓名、名稱、標識,或某人的圖像,以示支持該候選人之前,均須取得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有關規定保障候選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投訴及糾紛。「行政長官選舉活動指引」第18.5段內亦訂明,儘管可能產生混淆,公眾人士或組織可為兩名或以上的候選人填寫支持同意書,亦可撤銷已作出的支持同意。 理大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鍾劍華分析稱,單憑現時兩名參選人獲得的選舉同意書數目,很難推測最後是否達到150名選委提名門檻,估計大部分選委現階段都不會輕易表態。若兩名司長林鄭月娥及曾俊華最後宣布參選,「選委有機會轉恁v,亦勢必影響胡國興及葉太獲得的選委提名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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