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前年6月13日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多名示威者以竹枝強行撬開大樓玻璃門,涉案13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立,被判社會服務令。其中5人不服定罪,昨向高院上訴,指根據三權分立原則,維持立法會的秩序是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和特權,質疑法庭到底有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本案。 上訴人梁曉暘、黃浩銘昨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其餘的上訴人劉國樑、朱偉聰和陳白山則沒聘請律師,但同意採納郭的陳辭。 稱報警不代表授權警處理 郭憬憲指立法會行管會當日雖然決定報警,但不代表立法會已授權警方處理事件,因為還未得到立法會大會同意,而且當日作出拘捕的警員在拘捕前未有通知立法會秘書長,故有關拘捕屬非法。郭又強調,立法會行管會決定報警,不代表立法會已放棄其特權,而警員到場後亦必須按照立法會主席的命令行事。 「自救」入會議廳權力 郭又指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市民有權自由進出會議廳,但行管會不合法地尋求警方協助,以阻止眾上訴人進入會議廳,故他們為了「自救」(self help)其進入會議廳的權力,才採取行動,不應被視為犯罪。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MA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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