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賣方均要保障本身利益 可明確拒絕經紀當雙重代表
[2016.11.13] 發表
安省容許地產經紀當雙重代表﹐但地產經紀Melanie Piche認為,賣家如果不想利益有潛在受損的可能性,可以表明不同意本身的經紀同時代表任何買家。
她表示﹐目前的問題在於大部分人都弄不清楚地產經紀雙重代表的涵義。
根據這名內行人﹐當地產經紀在物業交易中同時代表買方及賣方﹐基本上是扮演中介人的角色﹐不能夠成為任何一方的全面代表。
另一個折衷的辦法是要求搶柯化期間有第三方在場,負責代表其中的一方,避免單一經紀擔任雙重代表。她指出,這名第三方人士可以是有關地產經紀行的主理人。
不過,根據她的建議,賣家還是應該避免自己的經紀也同時代表其他的買家。
她解釋,不論是賣方還是買方,重要的是需要有代表保障本身的利益。
她說﹐這與辦理離婚手續一樣﹐男方及女方不會委託相同的律師來作為本身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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