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前夕中聯辦外大混戰 北京定調梁游失議員資格

[2016.11.07] 發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周一上午經表決,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對條文中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作出規範,包括說明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進行宣誓,不莊重宣誓屬拒絕宣誓,將喪失相應公職資格;又明確指,如果公職人員宣讀的誓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會喪失就任資格,不可重新宣誓。而在釋法前夕,香港再爆發警民衝突,有4人被捕。而另邊廂,香港政局混亂,移民來加拿大的香港人亦倍增。

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對《基本法》第104條釋法議案,就有關情況作出4點解釋,包括相關的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釋法文本列明,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宣誓,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文本指,公職人員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亦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文本重申,宣誓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基本法和特區的法定誓言。

文本又說,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此外,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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