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加控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罪
【明報專訊】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周二早上再在高等法院提訊。法官批准修改控罪,加控曾蔭權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指他接受深圳租用單位整修及裝修服務,而作為誘因或報酬,考慮並決定批准雄濤公司申請數碼廣播牌照,以及由李國章擔任公司董事兼主席。曾蔭權上午由太太曾鮑笑薇陪同出庭,抵達法院時沒有回應記者提問。
曾蔭權原本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分別指他作為行政長官,處理雄濤公司申請數碼廣播時,未有申報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商討深圳物業租約。另一項控罪,則指他建議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提名授勳,但涉嫌隱瞞何周禮獲受聘,就他深圳租用單位進行室內設計工程。
前廉署總調查主任、現時為執業大律師的查錫我表示,要證明公職人員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便要有證據顯示他曾經因為接受利益,影響公職中作出的決定。他認為較證明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困難。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表示,要證明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只需證明被告違規收受利益,毋須證明他的公職行為因此受影響。
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最高刑罰是監禁七年及罰款五十萬元。查錫我表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普通法,沒有明文規定最高刑罰,不過據他觀察,如果罪成,一般判刑通常介乎監禁三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