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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國
 涉性侵少女 林依晨前男友遭訴

【明報專訊】藝人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2年前與13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地點包括宜蘭溫泉飯店、車上、住家。檢察官勘驗鄭身體特徵,參酌少女證詞、與親友的手機對話,認定鄭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將他起訴,鄭5日透過律師否認犯行,反控被害少女父親為錢誣陷,已提告妨害名譽。

2010年間,鄭家堯與林依晨交往,曾被媒體拍到2人手牽手逛街,隔年11月分手,47歲的鄭與被害少女的父親熟識,鄭時常到被害人家中作客,2014年3月間,鄭多次與該少女發生性行為。

少女指稱,鄭多次撫摸、親吻胸部,要求口交,接著發生性行為,直到同年6月,少女年滿14歲後,鄭開車載少女到宜蘭溫泉酒店入住,並在返回台北的車上,以及住家發生3次性行為。隔年8月,2人開始疏遠,少女告訴同學曾經遭人性侵害,情緒會突然失控、痛哭,還請朋友幫忙買驗孕棒,經學校通報少女有自殘傾向,父親才知女兒遭侵害,11月間,少女到醫院驗傷,由父親提出刑事告訴,並提民事損害賠償告訴,求償500萬。

鄭辯稱,2人未發生性關係,曾在少女的乾姐工作室等候她擦指甲油,還有一次是少女在車上,他獨自下車拿東西,都沒有與少女獨處,不論是遭指控的住處地下室、車庫的視聽室、少女房間,從外都可看見裏面,而2人擁抱、親吻,都是國外打招呼行為,並無逾矩。但士林地檢署根據相關證詞以及比對勘驗鄭男身體特徵結果,認定他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將他提起公訴,全案由士林地院審理中。

對前男友捲入性侵案,林依晨的經紀人表示:「已經很多年未與鄭先生聯絡,也已經很久沒有鄭先生的消息,我們沒有權利和立場來回應或發表任何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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