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房屋署加強打擊濫用公屋下,有華富h租戶去年於內地被判監7個月,其間未能出示文件證明,最終被房署收回單位。租戶不滿房署審查過程未有考慮其監禁狀G,提出上訴。個案昨日聆訊,預計下周有判決結果。 租戶上訴 稱內地拒發證明 上訴人許先生與90歲父親居於華富h單位內,其父為戶主,自2013年起長居內地,並定期回港覆診。許先生經常回內地工作,故只在單位休息,甚少使用水電。許去年底替朋友從港攜帶咳藥水到內地,因藥水含可卡因成分而被控販毒,判監7個月,刑期由去年12月至今年7月。 房署:單位使用率低不止監禁期 許的兄長曾於今年3月向房署表示,許被內地拘留,然而房署要求提供官方文件證明,又指主許父自2013年起非經常持續居於公屋單位,超出住戶須常居於單位3個月的規定。房署指去年2月至今年3月期間曾21次家訪,但無人應門,其間單位水電度數亦偏低。房署認為單位使用率低,屬濫用公屋,故於今年6月發出「遷出通知書」,收回單位。 許先生表示,內地公安一直拒發正式拘捕及起訴文件,直到他7月獲釋,才能親身向房署解釋。協助許先生的南區區議員柴文瀚批評,房署未有考慮許的生活方式及被監禁情G,抽查時段亦偏頗。房署則指出,調查並非於許先生被監禁時才開始,單位使用率低亦非只限於被監禁時間。房署回應查詢時指根據現行政策,若租戶能提供文件,證明在非自願情G下例如入院治療或入獄等,未能常居於單位,房委會可考慮不向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或取消已發出的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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