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持雙程證來港的無業漢,前年9月在北區醫院急症室搶警槍後射傷警員,他昨承認無牌管有火器及子彈、傷人等3罪,被判囚40個月。辯方指被告來港後找不到工作,擬在餐廳咬脈自殺不遂,被送院後再企圖搶警槍自殺,其間為嚇走其他人故開槍。 官接納搶槍僅為自殺 已離婚、育有一子的被告黃世德(37歲,圓圖)昨在高院承認無牌管有火器及子彈、罔顧他人情G下發射火器及傷人3罪。 精神報告指他事發後情緒不穩,收押後接受治療後好轉,但由於他拒絕服藥,情G反覆。今年7月醫生指被告情G穩定,沒有精神病病徵。法官拒絕接納辯方索取精神報告的要求,指案情嚴重,判醫院令不足以反映案情,但接納被告僅為自殺而搶槍。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於2014年9月15日,被發現在粉嶺中心一餐廳內企圖咬脈自殺。被告被送到北區醫院急症室後,只提供姓名和年齡資料後便拒絕回答問題,由於警員未能在他身上找到身分證明文件,遂以非法逗留罪拘捕被告。 被告完成治療後等候取藥時,向警員投訴手扣太緊和傷口痛,趁警員替他鬆開手扣時,突然用力掙脫手扣,轉身大力將警員推向牆,欲搶去警員腰間佩槍。警員用雙手按住腰間槍袋,另一名警員嘗試制止被告,糾纏間被告與兩名警員跌倒在地,被告上半身壓在被搶槍警員身上,另一警員則壓在被告背上並大聲呼叫求助。 6人欲制服被告 警槍發射6槍 兩名男市民分別按住被告的手和雙腿,兩名女護士則上前拉住被告的手和頭,兩名男健康服務助理員則分別按住被告手肘和上半身。糾纏中該佩槍突然發射1次,幾秒後又再連續發射5次,有市民看到被搶槍警員中槍流血,而佩槍則在被告手中。聽到槍聲趕到急症室的警員衝前奪去手槍,將手槍推開到旁邊地上,壓在被告身上的警員隨即用胡椒噴霧制服被告。受槍傷的警員右前臂中槍,右手掌有子彈穿入傷口,右手手指活動機能減弱,正接受治療和放病假,沒有永久創傷。 【案件編號:HCCC2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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