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內藏毒扣押43小時等排出 官裁警侵個人權利 毒販脫罪
(多倫多20日加新社電)1名毒販在體內藏毒﹐警方扣押他長達43小時﹐等他排便﹐隨後將他交給治安官。安省上訴庭周三裁定﹐警方侵犯被告的個人權利﹐推翻男子的販毒判罪。
安省最高法院還批評警方﹐說他們在「便盆監控搜查」男子波里爾(Jeffrey Poirier)﹐公然侵犯上訴人的權利。
上訴庭法官說﹕「我不認為﹐警員行事出於善意。在案件中﹐警方搜查方式公然侵犯上訴人權利。」
根據法庭紀錄﹐線人告訴警方﹐安省沙尼亞(Sarnia)居民波里爾是癮君子和毒販﹐他在體內藏毒。警方取得搜查令﹐可以扣押波里爾﹐直到他排便。
2012年12月﹐波里爾被捕﹐隨後在囚室扣押22個小時﹐他的手高舉過頭﹐用手銬銬扣在囚室欄杆上。警員隨後將他手部套上防熱手套﹐用膠帶黏在一起﹐仍用手銬約束他。在羈留期間﹐波里爾毒癮發作。
囚室裡沒有自來水和馬桶﹐他需要如廁時﹐警方可以監控他的排泄物﹐這種做法稱為「便盆監控搜查」。
首個24小時﹐波里爾排出3包冰毒(crystal methamphetamine)和海洛英﹐6小時後﹐他排出第4包和最後一包。次日上午﹐警員把他交給治安官。
2014年9月﹐安省高等法庭法官德索蒂(Judge John Desotti)不接受波里爾的申辯。波里爾對法庭說﹐他在獄中排出的毒品﹐不能列為證據﹐因為警方侵犯他的權利。德索蒂裁定﹐波里爾收藏毒品﹐作販賣用途﹐罪名成立﹐判他10年刑期。
波里爾在上訴庭辯稱﹐警方的搜查令沒有授權長時間拘押。他指搜查令和警方觸犯《刑事法》﹐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把他交給治安官﹐按規定最長時間上限為12小時。他說﹐這種做法侵犯他的權利。
上訴庭裁定﹐搜查令無效﹐因為它的言詞等於授權無限期拘押上訴人﹐不將他轉給治安官。上訴庭認定﹐警方漠視波里爾的個人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