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福利真正好! 有工不做自己辭職可領EI
【明報專訊】加拿大的失業保險金制度,一般是提供予僱員遇到裁員,或因一些非僱員可主動控制的因素而引致失去工作,或因工傷、懷孕而停工者,原則上若當事人主動辭工、有工不做者,或是因工作上犯過失而遭開除,是領不到失業保險金的。
決定發放保險金與否的失業金委員會,最近就拒絕發放失業金給一名自行向僱主辭職的僱員,當事人不服,雙方兩度法庭相見,但兩次官司失業金委員會都輸了。
這宗失業金的第一次官司,是當事人被拒發失業金後,上訴到社保仲裁法庭的普通庭,他陳述的理由包括上班後沒時間去求職面試,故是被逼辭職。
至於其他理由,還有是實際的工作與當初應徵時所希望的崗位有很大差異,且毫無調換崗位的可能性。
加拿大失業金委員會認為那名僱員是沒有合理理由辭職,因此不應向其提供失業金。
失業金委員會與那名僱員先是在社保仲裁法庭的普通庭對質,委員會認為,除了離職,當事人僱員還可以採取的其它辦法,就是一邊繼續留在現有工作崗位上,另一邊就去尋找別的工作。
邊上班邊面試難兼顧
而當事人向普通庭仲裁官稱,一邊工作一邊求職的做法對他來說難以做到。因為在他的上班時間內,如何抽空去參加招聘面試,就是他難以克服的困難。
他既不能向僱主道明實情,要求請假一天去參加面試,因為這樣的面試會不斷有。他也不願說謊欺騙僱主,為自己去參加求職面試而編造各種理由。
他最終找到了新工作,是在他辭職之後全力投入求職才得以實現。
那僱員也曾向僱主申請,看是否有可能把他調去其它部門,從事他最初應聘到這家公司時所要的後勤經理工作。
對此,普通庭仲裁官又引用了另一案例,司法部與Chaoui訴訟案,受理Chaoui案的聯邦法院上訴庭法官認為,當事人離職的理由是,他應聘進公司後,分派給他的實際工作,與他求職時僱主許諾給他的職位有很大區別,這可以作為他合理自願離職的理由。
綜合所述,普通庭仲裁官認為,當事僱員在辭職之前就已經試圖去找新工作,但卻發現難以兼顧;他也向僱主問話,看是否可以轉去其它部門,但僱主也明確回答,既沒有其它部門可以轉職,也沒有那僱員想要的後勤經理工作。
期望落空辭職情有可原
在此種情況下,以那名僱員當時所從事的訂單受理員工作來看,與他期望的工作有很大差異,因此他辭職是情有可原。
對於普通庭仲裁官的判決,失業金委員會則認為,這樣的說法並沒有證據支持,僱員的實際工作與求職時的期望並無實質區別。而且仲裁官在引用上述案例時,並沒有從法理上說明,這些先例如何可以應用到本案中。
委員會還認為,那名僱員要達到合理辭職的標準,需證明他的工作條件已經到了無法忍受的地步,他除了辭職沒有其它的選擇。但此案的當事人並不符合這一標準。
這次輪到了失業金委員會不服,到社保仲裁法庭上訴庭上訴。
對於委員會的反駁,社保仲裁法庭上訴庭仲裁官認為,委員會認定僱員離職的理由是對所從事的工作不滿。而普通庭仲裁官認定的是,他入職後卻未能從事他原本申請的崗位,只有大約5%左右的工作內容,與他應聘想做的那個後勤經理崗位相符,這就是工作職責有重大變化,最終,上訴庭仲裁官裁定,普通庭仲裁官的決定並無錯誤,失業金委員會的上訴被駁回,該名僱員雖是自動辭職,但仍可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