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推翻勞工處自1985年沿用至今、計算申請破欠基金有關遣散費中特惠款項的方式,認為特惠金應為申請人的遣散費直接對}強積金或公積金後的餘額。在新計算方式下,案件的上訴人取得的特惠金由0元變為25,377.5元。勞聯已接觸19名同一公司遣散的員工,涉及可追回的特惠金或達到57萬元。有律師指出,所有曾獲發特惠金的人士理論上都可按裁決追索。勞工處表示會與律政司澄清計算方法,但沒回應受影響人數。
終院:條例沒指明在何階段對}
上訴人翁志強於2011年10月受僱於富明運輸有限公司,富明於2011年10月7日遭清盤,翁被拖欠約13.1萬元遣散費。勞工處採用舊有計算方式,指翁應得特惠金額為負數(見表),遂拒絕其申請,故翁並未獲發特惠金。上訴庭接納處方的計算方式,拒絕翁的上訴申請。
但終院5名法官昨一致認為上訴庭在詮釋《破產欠薪保障條例》的立法原意及計算特惠金的方式出錯。終院法官認為,根據相關條例對遣散費的定義,基金在計算特惠金時應以申請人應獲得的遣散費之實際金額為基礎,而條例沒明文指出在計算特惠金時,在什麼階段對}強積金,上訴庭在錯誤的基礎上拒絕翁的上訴。
零賠償變逾2萬
根據裁決,上訴人翁志強可取得的特惠金由負數變為25,377.5元。協助上訴人翁志強的勞聯表示,目前共接觸19名遭富明運輸遣散的員工,按照勞聯方法計算特惠金,涉及差額約57萬元。
勞聯財務主任周小松指出,早於10多年前已發現計算方法有問題,但勞工處一直堅持計算正確。他促請政府盡快補發特惠金,並主動向受同類事件影響的僱員補發特惠金。周續指出,判辭沒提及不能追討以往少計的款項,相信向勞工處的申索沒年限,故其他工友可按終審法院的判決,追討之前計錯的特惠金差額。
勞處:尊重裁決 難知可追討人數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尊重終院裁決,正與律政司詳細研究法庭的判辭。 處方會與律政司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澄清遣散費特惠款項的計算方法,並會以符合終院判決的方法計算遣散費特惠款項及考慮相關事宜;至於可根據終院裁決的計算方式向基金追討差額的人數,為「十分複雜」的問題。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主席黃友嘉指出,追索期限為法律問題,若有人在有根據下向基金會追索差額,基金會將做足準備。
律師:6年追索期限
律師劉嘉華指出,特惠款項計算方式被法庭裁定出錯,受影響人士可以政府疏忽為由追討損失。一般情G下,追索期限為6年。若有關個案在6年前發生,則要視乎勞工處會否酌情發還差額。劉認為,理論上所有曾獲發特惠金的人士都可追討差額,若遭勞工處拒絕,相關人士可考慮司法覆核處方的決定,是否在不理會追索期限下向所有受影響人士發還差額,需留待法庭處理。
【案件編號:FACV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