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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每年1元租 違契可收地

【明報專訊】根據1938年訂立的撥地契據及現時土地註冊處文件,政府向祅教徒以每年1元租金撥出波斯墳場所在土地,僅作葬地或墳場用途(exclusively appropriated as a burial ground or cemetery for the said Parsee Community),又提到若該土地被用作葬地或墳場以外的任何用途(any other purpose than as a burial ground or cemetery),政府可令原有地契作廢及重新撥地。根據歷史資料,租地期限為999年。

租地團體可循民事追討損失

律師梁永鏗表示,墳場管理人可用花卉作裝飾及美化,但若地契中列明地皮僅作墳場之用,相信售賣及放置年花並不屬於安葬用途,估計已違反地契租約條件,在地契中代表政府一方的地政總署,一般可能向租地團體發出警告信或傳票,屢勸不改或多次違規等最嚴重者,當局可向法庭申請收回涉事土地。至於租地團體,梁永鏗指可透過民事訴訟向疑違規的園藝公司追討傳票罰款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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