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翻查過去立法會文件,發現1990年代政府還會逐一解釋拒絕團體成為立法會功能界別指定團體或選民的因由,可是過去兩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已沒再詳細解釋,即使議員於法案委員會上詢問,當局亦稱不評論個別個案。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說﹕「為何不將團體加入修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沒有交代,什麼都不答。就算團體想申請加入都不清楚點做先獲批,完全沒透明度。」 議員指無法知獲批條件 《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中,就議員詢問為何政府沒就個別團體加入功能界別作明確回覆,及處理要求的準則及考慮因素,政府當時只回答有關團體應在該界別有代表性,及積極支持該界別發展,按照既定做法,政府不評論個別個案。 不過,1990年代政府會以表列形式,逐一列明拒絕團體加入功能界別的理據,例如於《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文件,政府解釋香港右悃T車總商會有限公司是從事入口汽車業務,並不是直接提供交通服務,指該公司其實有資格登記為進出口界功能界別選民,政府因而反對它加入航運交通界。《2007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中,政府仍有就個別個案具體解釋拒絕團體加入功能界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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