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競爭法的「第一行為守則」禁止「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圍標」及「操控轉售價格」等反競爭行為,但「提升經濟效率」的行為則可獲豁免。據《第一行為守則指引》,縱向價格限制可能產生「經濟效率」,如「操控轉售價格」所保障的額外利潤,能鼓勵分銷商為消費者提供特定的銷售服務。 學者:零售價相同 或以服務吸客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郭曉暉解釋,具「經濟效率」的「操控轉售價格」未必違例,因為供應商設定零售價是為了零售商銷售服務時,會協助介紹產品功能,這一般涉及複雜的產品,如電器,另一類產品是較高檔次的產品。他指在零售價相同的情G下,零售商或需以銷售服務吸客。 若有公司做出非嚴重的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將發告誡,要求終止相關行為;若涉「合謀定價」、「圍標」及「操控轉售價格」等嚴重反競爭行為,競委會可發違章通知書,要求違者承諾更正,否則競委會可提出訴訟。 競爭事務審裁處有權向違例者判處罰款、向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判給損害賠償或發出其他命令。審裁處可判的罰款金額,可達違例公司在違反條例的每一年度的營業額10%,並可長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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