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元朗十八鄉黃坭墩村的女原居民,於今年1月村代表選舉舉行前兩天,收取姑姐提供的4000元賄款,作為她和母親於選舉中投給何定有的報酬。她昨承認兩項「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被判囚兩個月。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父親早逝,母親是泰國人,在村內地位低微,難以違抗村內地位較高的姑姐。惟裁判官不接納有關求情,指被告已27歲,可自行決定投票給何人。 稱難違姑姐 官不接納 裁判官強調,沒有任何東西比維護廉潔社會更重要,故必須嚴懲所有選舉中的舞弊行為,否則選舉制度會崩潰。案發於今年1月17日、即黃坭墩村原居民村代表選舉前的一天,被告何靜宜應姑姐邀請一同晚膳,其間姑姐交給被告4000元,要求她和母親投票給1號候選人何定有,被告於4月2日被廉署人員拘捕。 【案件編號:TMCC32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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