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日在鏞記案判辭指出,若呈請一方能證明被呈請清盤的海外註冊公司Yung Kee Holdings Ltd.與香港有充分聯繫,以及清盤令符合「公正及公平」原則,本港法院可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7(3)(c)條頒下清盤令。終院認為,涉案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股東和董事均居於香港,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名下資產及業務均在香港,收入亦來源自香港業務,加上公司的行政決定及導致此案紛爭的事件亦在香港發生,終院認為上述條件均符合與香港有充分聯繫的規定。 董事業務收入紛爭均在港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7(3)(c)條,法院會以「公正及公平(just and equitable)」頒令將公司清盤。有關條例是處理「非註冊公司」的清盤呈請,當中包括已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弟違「共同經營」 符清盤條件 終院亦認同高等法院原審法官的裁決,指甘穗煇生前是該公司的創辦人,其意願是將生意交由兩名兒子共同經營,兩人理應「平起平坐」,但甘琨禮成為大股東後把大哥甘健成「踢出局」,更在營運業務上「獨攬大權」,對甘健成造成不公平對待,同時違反當初二人共同經營業務的共識,雙方已經失去互信,終院認為合乎「公正及公平」條件,故頒令公司清盤。 終院更指出,甘健成去世後,當初的共識亦告一段落,作為家族式公司,甘琨禮理應與兄長的繼承人就日後如何經營公司業務達成新的共識,然而由於甘琨禮一方先違反共識,導致與甘健成關係破裂,雙方亦失去信任。 此外,終院表示若公司正式清盤,將會向呈請人一方或臨時清盤人批出許可,要求原訟庭頒令向臨時清盤人等披露公司有關資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