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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近窗左起)、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新地前執董陳鉅源,以及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昨由囚車送到高院,出席上訴第二日聆訊。(郭慶輝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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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稱未證實際優待行動 郭炳江方﹕思想罪行無先例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被裁定與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前執董陳鉅源等人貪污罪成,眾被告不服上訴,案件昨續審。郭一方指出,控方強調許收錢後「傾向優待新地」,卻未能證明他曾有實際的優待行動,有如把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變成「思想罪行」,更將之與《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向公職人員行賄罪」混為一談,直指此舉有如創造新的罪行。

代表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指出,郭唯一被裁定罪成的第5項控罪,屬普通法下的「串謀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指郭串謀他人使許仕仁擔任公職時作出不當行為,即在公職相關的事情上傾向優待新地。她質疑,普通法地區從沒有任何案例,指單憑被告有「傾向作出優待」的思想便足以入罪;事實上根據終院案例,「傾向作出優待」的控罪元素適用於《防止賄賂條例》下的「向公職人員行賄罪」,但由於許收錢時並非公職人員,故有關罪名並不適合,惟控方和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把上述兩種不同的罪名混為一談。

大狀:收「甜頭」不一定違法

萬江儀續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除了須考慮被告是否違反職責,還須考慮違反職責的嚴重性、有關職責是否與公眾利益相關等因素,也要考慮每一個案件的個別情G。她又強調,收取「甜頭」不一定違法,並舉例指立法會議員可以收取捐款,只要作出適當申報便無問題;G且許仕仁上任政務司長前從新地收取的款項,是以普通市民身分擔任新地顧問而獲得的酬勞,不代表他就任後必定會優待新地。萬江儀表示,事實上許擔任政務司長期間,曾經作出不利新地的決定,包括為西九招標加入更苛刻的條款等。

官反駁:同意有需要時幫忙也不違法?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稱,陪審團就第5項控罪作出有罪裁決,意味他們不相信有關款項是顧問費的說法,並指許上任後曾代表政府與新地就馬灣公園等項目談判。楊官又反問萬江儀,若像政務司長的高官收取外間數百萬元,同意有需要時提供幫忙,雖然他未有實際行動,但這是否也不違法?

萬江儀回應說,政務司長有很多職責,例如代表政府出席活動、制訂政策及安排人事等,並非違反每一種職責都會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她又批評控方從沒具體指出許做了什麼瀆職行為,更沒證據說明許曾與郭等人協議做一些違反職守的事。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CC4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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