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有關黨員炒股的規定,中新網昨援引參與兩項黨內法規起草的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稱,不得炒股包括4類人: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諮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3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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