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社會一方面有聲音擔心精神病患者及弱智人士或會在選舉工程被利用,但同時有人權律師及社福界人士,強調要保障他們的選民登記權利及投票權。有資深大律師認為社會濫用「保護當事人」的角度,相反是剝削精神病患或弱智人士的權利。 無能力處理財產者失資格 選舉事務處指出,《立法會條例》列明任何人在根據《精神健康條例》下,被原訟法庭裁斷為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才會喪失登記為選區或選舉界別選民的資格。 有熟悉人權的資深大律師對上述做法不表贊同,因「一個人不能處理財產,不代表他不能或不懂得投票」。他解釋,「處理財務與選舉的能力是兩個不同議題,法庭及醫生判斷一個人有沒有能力處理財產,重點在於複雜的財產,而非當事人是否有能力選出一個自己喜歡的人去代表」。 促另訂機制裁決 他認為若要剝奪其投票權,應該另有一套機制裁決。他又指出,因投票是重要基本權利,故必須按《精神健康條例》的程序經法庭裁定才會導致一個人喪失選民資格。 協助智障者組織「卓新力量」助理馮慧瑛引述美國研究指出,左右智障人士與一般人投票決定的因素十分接近,例如明星效應、候選人外貌吸引、曾收過對方小禮物等。她認為每個人都有自己選擇的原因,外人不能用自己價值觀決定他們選擇的對錯,應該像對待長者、視障人士般,盡力協助他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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