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隨蚅彃技術進步,警隊2006年已開始使用手提式攝錄裝置,拍攝片段供調查和舉證,尤其是在公撕C行集會場合,但攝錄前須獲高級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員批准。佔領運動後,警方研究設立「證據蒐集小隊」(Evidence Gathering Team),可由職級較低的督察級人員帶領,於遊行集會遇到違法行為時可即時啟動攝錄。警方更於前年引入50部隨身攝錄機,供警員扣掛在胸前,在遇到衝突等場面時拍攝蒐證。 督察級人員帶領 遇違法即攝錄 根據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有關隨身攝錄機配備會向外展示屏幕,能讓被攝錄者能看到攝錄的影像,警方會在「合理可行的情G下」,在開始錄影前預先告知被攝者。首階段測試已於2013年9月完成,警隊認為成效不俗,可令被攝者冷靜和克制,遂於去年推行第二階段試用計劃,擴大試用範圍至所有總區的衝鋒隊及機動部隊等。 攝錄技術的普及同時亦令不少於佔領運動中被控的人,透過他人隨手拍攝的片段而洗脫罪名。例如被指襲警的17歲學生何柏熙,早前獲熱心市民主動到法庭向辯方提供案發片段,最終證明警員口供不可信,「打甩」控罪。任職物業客戶服務員的郭偉衡,早前被指於旺角清場期間堵塞道路及「鬆{」襲警,其父向網友求助,終尋獲有用片段,並獲控方撤控。 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出,與控方舉證不同,辯方只需透過片段證明案件有合理疑點,便有望洗脫控罪,被告毋須自證清白,相反控方即使向法庭呈上案發片段,其舉證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令被告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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