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市建局早於立法時,已討論過主席和執行董事的分工。根據立法會會議紀錄,政府最早提出的白紙條例草案,市建局主席是兼任執行董事,集決策權於一身,但立法會審議法案時強烈反對,議員要求加強制衡,最後政府讓步,將職位分拆成非執行主席和負責執行的行政總監。市建局主席負責領導董事會督導管理層,而行政總監則負責日常事務。 主席訂方向 行政總監執行 市建局前非執董吳家鎚表示,一般而言,主席是負責制訂市建局未來的發展方向及策略,實際操作則交由行政總監等管理層執行,兩者之間分工明顯,亦要互相配合,以往張震遠任主席的年代,在訂下策略後,會較放權予管理層執行,而以往除了馬頭圍道因塌樓事故而要特事特辦外,過往主席未曾提出具體選址指示管理層執行重建或復修。 市建局非執董黃遠輝表示,不能以加強版復修計劃來迴避法例要求重建項目的7年樓齡賠償,「除非該項目隔了一段非常長時間,整個社區已完全不同」,否則法例會質疑當初列入復修計劃的選址,實際上是用作重建,變相迴避7年樓賠償,會觸發當時參與復修計劃而出售單位予市建局的小業主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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