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裝修管工被指於去年11月26日參與「旺角鳩嗚購物」期間,在行人道上阻差辦公及用口咬警員,他否認控罪昨受審。控方大律師庭上問聲稱被咬的警員:「佢(被告)咬你之前,你知唔知佢會咬你?」大律師又指出,被告可以「合埋口」跌倒,不一定要「擘大口」,被告選擇「擘大口」跌倒並咬到警員的行為屬鹵莽,已構成襲警罪。 表證成立 4月底再訊 任職裝修管工的被告高偉智(27歲)被控於去年11月26日,在旺角惠豐中心外的行人道阻差辦公及襲警。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4月底再訊。 警長曾超剛供稱,案發當日有150人至200人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的行人路上聚集,要求過馬路,當時的行人指示燈為紅色,被告卻高叫:「唔使理囍漁t佬、警犬!條路係我]鵅A點行都得。」高並走出馬路,曾兩次警告高不果後,將高交予其他警員拘捕。 偵緝高級警員洪劍威在庭上供稱,當他宣布拘捕時,高掙扎並轉身打算離開,洪將左手放在高的右肩,高突然用口咬洪的左前臂一下, 洪與其他警員將其制服及拘捕,洪之後發現手上有血痕。洪解釋血痕並非由被告一咬造成,可能在被告掙扎時被抓傷。 醫生指線狀傷勢未必咬傷 代表控方的女大律師任可於庭上問聲稱被咬的警員:「佢(被告)咬你之前,你知唔知佢會咬你?」洪表示預計不到。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則表示,當日目睹高掙扎並向前「仆低」,高在「仆低」時咬了洪一下,而高的口「掂一掂、即刻放」。為洪診斷的醫生供稱,警員左手前臂上有4道線狀刮傷,但其傷勢不一定是咬傷,也可能是由其他物件造成。被告最終被裁定表證成立,並選擇不出庭作供。 控方:可選擇「合埋口」 辯方:意外觸碰 控方結案陳辭時解釋,被告當時可以「合埋口」跌倒,不一定要「擘大口」,故被告選擇「擘大口」跌倒並咬到警員的行為屬鹵莽,故可構成襲警。辯方則指出,高當日失去重心,意外用口觸碰到警員的手。案件押後至4月27日再作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KCCC42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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