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小西灣富景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主席,被指在開會時披露管委會前秘書正被廉署調查,事後被控「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經審訊後昨獲判無罪。裁判官指出,被告案發時說「有管委會成員已去『I記』,不過我唔知有無行動」,當中的「I記」不一定是指廉署(ICAC),「行動」亦不一定是指調查。 官稱「I記」不一定指廉署 裁判官李國威裁決時指出,相比「廉記」及「老廉」等坊間用來形容廉署的字眼,被告徐錦芬(52歲)案發時所說的「I記」意思模糊不清,非屬一般人所認知或街知巷聞的說法,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G下證明被告有罪。被告聞判後喜極痛哭,與親友相擁道謝。 根據控方案情,徐錦芬於去年3月7日業主立案法團開會期間,表示管委會的蕭姓前秘書在採購垃圾桶的招標過程中「以權謀私」,更指管委會已有兩名成員向廉署舉報,稱有實質的證據指控蕭。但廉署於同年6月完成調查,認為針對蕭的指控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4072/1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