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四川彭州一名張姓男子混入等巴士的人群,扒得一個錢包,但打開錢包才發現堶悼u有5角(人民幣?下同)現金及一張身分證、一張銀行卡,失望之餘,他拿走5角後將錢包扔了。當地公安翻查相關錄影片段擒獲張後,張被判入獄7個月,並罰款1000元。
內地刑法 盜竊無多少之分
據人民網報道,事件中張姓男子覺得自己有點冤。不過,報道同時引述辦案的法官指出,第一,張是積犯,應從重處罰;第二,刑法修正案(八)對盜竊罪作出修改,包括「扒竊」、「入戶盜竊」、「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4種情形,都沒有犯罪數額要求,直接入刑;第三,扒竊者極大影響了群眾的生活和出行安全,需嚴厲處罰。
報道稱,42歲的張在此次案發前,曾經三度入獄,但自前年11月因盜竊罪刑滿獲釋後,張並無痛改前非,而是重操扒手故業。2014年6月13日下午,張游蕩到郫縣團結鎮,四處尋找目標。終於,在該鎮310巴士站旁,張混入等候巴士的人流中,窺準時機出手,從一名乘客的斜應U中扒得一個錢包。得手後,張迅速離開現場。
報道指,張走到一個無人的地方,掏出錢包翻看自己的「勞動果實」。但打開錢包後,張發現堶悼u有現金5毛錢、一張身分證及一張銀行卡。遇到如此「寒酸」的失主,張只能「自嘆倒霉」,扔了錢包,拿起5毛錢走了。
因張在公共場所盜竊,且有多次案底,警方透過翻看錄影片段,很快將他鎖定並擒獲。
巴士站偷錢包 僅獲5毛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同時,根據內地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扒竊,無犯罪「數額較大」的要求。此外,張是在刑法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是積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且不能適用緩刑。
近日,郫縣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張犯盜竊罪,判處入獄7個月,並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