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大學芒克全球事務學院學者、隱私保護專家帕森斯(Christopher Parsons)表示,他不否認在類似上述案件的情況下,識別技術的確有明顯的優勢。 「犯下嚴重罪案如強姦、殺人或誤殺等的罪犯,是非常需要繩之以法的。但對於其他的罪行來說,尤其是輕一些的罪行,就不太適合再採這種高效的高科技系統。」 帕森斯意有所指,因為目前不僅僅是警方才利用這種技術,一些大百貨商店和連鎖商店,也用它來防範一些偷竊慣匪。 「私人並沒有拘捕人的權力。」 安省前隱私官員卡沃基恩(Ann Cavoukian)與安省博彩局合作,發展出一套比較尊重隱私的相貌識別系統用於賭場,以阻止爛賭鬼進入。 卡沃基恩認為,警方只要遵循類似的指引,就可以使用自己的識別系統。「他們需要提高標準,包括考慮好資料儲存的保密問題,搜集數據的目的,資料保存的時限,以及如何使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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